涉外劳务派遣纠纷法律适用
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我国对劳动者的涉外保护,适用中国境内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 【无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特别规定适用行为地法即劳务合同履行地国家法律:
在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外国为了便利国家劳务管理和体现国民待遇原则,特别规定如发生涉外劳动争议事宜,应按照涉外劳动者工作地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来进行处理。这样有利于公正、公平、高效、减少诉讼成本费用。只有在按照地方法规处理涉外劳动纠纷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才能选择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如果选择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处理涉外劳动纷争和导致处理结果显失公平,不能合情、合理、合法、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与权益,在此情况下,受案法院应采取折中的方法即依照两国或两国以上国家的法律规定,对涉外劳动纠纷作出的处理结果,更能体现保护人权和司法的公正。
(1)适用国际私法。适用国际私法中对涉外民事方面的法律规定。因为涉外劳动关系也属于涉外民事关系的范畴。
(2)适用国际惯例。涉外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在合同中若没有其他协议,适用该劳务合同的法律应该是:无论雇员是否被暂时派往另一国,都可根据合同惯常从事工作地国家的法律。
中国在《国际私法示范法》第九条[定性]中也有明文规定:“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但如果依法院地法不能适当解决的,可以参照可能被选择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说明:定性亦称“识别”。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定性,在国际实践中,大多主张依法院地法进行,也有主张依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的准据法进行,或者主张根据不同的案件采取不同的定性标准。本条原则上肯定了依法院地法进行定性,但同时规定在依法院地法不能适当解决定性问题时,可以参照可能适用的有关准据法来进行定性。
(3)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即意思自治)。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但是若涉外劳动关系当事人没有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其应该适用的必要法律条款对雇员不能给予有效的保护时,则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无效。
(4)适用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在涉外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的司法操作实践中,如果根据工作性质的需要,雇员必须被派往不同的国家工作,若发生纠纷,本应适用招聘企业营业地所在国法律。但是,如果该涉外劳务合同与另一国家有更为密切的联系,则适用该另一国国家的法律。
(5)适用混合法。(即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时,扬两国优点避两国缺点的折衷主义。)
多个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作了不同的规定,若在适用密切联系国家法律也不能适当解决涉外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劳务纠纷时,受案法院在实际操作上,可以采取吸收多个国家的有关法律条款而进行合并折中处理。这样才能真正公平、公正、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增加处理涉外劳动纠纷的灵活性,以利于减少和协调国际法律冲突的发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