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和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侵犯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利或者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协议、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用工单位的义务、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限制和用工比例等方面作了规定。用工单位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用工单位的违法情节,规定相应的期间要求用工单位改正其违法行为;用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改正的,应当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处以罚款,罚款的标准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计算。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用工单位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大小等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具体的罚款数额。 与一般劳动用工中存在劳动者、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不同,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当事人,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而与用工单位不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是“有劳动无关系”。由于“用人”与“用工”相分离,劳动用工关系复杂化,导致劳务派遣实践中普遍存在同工不同酬、责任分担不清,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民主权利等得不到保障等问题,严重损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直接管理和安排下从事劳动,为防止出现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后,用工单位以没有“劳动关系”为由逃避责任,或者用工单位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等现象,同时也为了促使劳务派遣单位监督用工单位履行法律和协议确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