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单位内的劳务派遣无效。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案例介绍:
阿美在某制造单位打了10年工,合同都是一年续签一次。去年年底,就在新劳动合同法即将施行的前夕,单位突然决定像阿美一样的76名员工全部转为派遣用工模式。根据这一决定,这76名员工必须在年底前与公司下设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原来的单位员工变为劳务公司的派遣工,否则劳动合同到期将自动终止。阿美心里十分不安,担心派遣工的待遇问题,而且对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也心存疑虑。
专家解读:阿美的担忧是有道理的。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的规定,自己成立一个劳务派遣公司,将企业原来的员工重新再派回到企业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劳动者的工作实际上没有任何变化,但身份却从原来的企业员工变成了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这样一来,企业如果要“裁减”这部分“劳务派遣工”,就不需要跟劳动者协商,也不需要经过法律规定的有关裁员的法定程序,只需要跟“自己”协商一致,就可以达到裁员的目的。劳务派遣作为一种不稳定的临时用工,往往也意味着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很好保护。
阿美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争取自己的合理利益。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作出了限制,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都属于“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所以,阿美单位所谓的“劳务派遣”是无效的,按照法律规定,她的身份还是原来的企业员工。